关于古代的秋后处斩和午时三刻的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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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日常所接触的影视作品和历史故事中,经常会看到官府对于罪犯的判处中有“秋后处决”的字样,可是为什么杀个人都还要等到秋天呢?不是有就地正法,不是有斩立决甚至廷杖吗?难道古人不懂,罪犯不处决,民愤就难以平复,就无法保证司法的公信力吗?然而恰恰相反,让中国历代都保持“秋后处决”这种做法的主要原因,其实就是古人为了最大限度的保证司法的公正性。

  当然关于“秋后处决”这项传统,有一种说法是,中国古人讲究四季更替,天象与人间要对应,秋在五行中代表金,金主肃杀,而且从汉代开始,天人感应直说甚嚣尘上,所以作为天子的皇帝,也当然要让子民的生死遵从老天的规律。除此之外还有一种说法是指,秋收之后,就是农闲时节,而在此时处决人犯,会有更多的百姓能够围观,从而起到威慑的作用。当然这些说法都有自己的道理,可是如果真的只把古人想成只追求形而上的虚无主义的化,也未免太小瞧他们了。

  我国历史上,有关“秋冬行刑”的记载,最早见于《左传·襄公二十六年》。而关于刑杀与时令的论述最早见于《礼记·月令》“仲春之月……毋肆掠,止狱讼”。

  历史上,除了秦时一年四季都可以执行死刑之外,其他各代处决犯人都在入秋以后,这就是古时常说的「秋决」。古时候,由于科学文化的落后,人们不能正确解释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某些现象,认为在人类和自然界万事万物之外存在着一个能支配万物的造世主。灾害、瘟疫、祥瑞、丰年都是上天赐予的,因而人们的一切行为都必须符合天意。设官、立制不仅要与天意相和谐,刑杀、赦免也不能与天意相违背。春夏是万物滋育生长的季节,秋冬是肃杀蛰藏的季节,古人认为,这是宇宙的秩序和法则,人间的司法也应当适应天意,顺乎四时。

  西汉中期儒学春秋公羊派大师董仲舒(前179~104)继承儒家“天人合一”的思想,创造出一套“天人感应”的迷信学说。他认为,“天有四时,王有四政,庆、赏、刑、罚与春、夏、秋、冬以类相应”。天意是“任德不任刑”,“先德而后刑”的,所以应当春夏行赏,秋冬行刑。如果违背天意,就会招致灾异,受到上天的惩罚。从此,“秋冬行刑”遂被载入律令而制度化。

  汉代法津规定,刑杀只能在秋冬进行,立春之后不得刑杀。唐、宋律规定:从立春到秋分,除犯恶逆以上及部曲、奴婢杀主之外,其他罪均不得春决死刑。清代规定,经朝审应处决的犯人,也需在秋季处决。

  西汉时期行刑的时间在农历九、十、十一、十二月,到了唐代,死刑执行的时间定在十、十一和十二月。唐代这一规定一直为后世采用,直到清末

  执行死刑的具体日期也有一定的限制。如唐代规定,在大祭祀日、致斋2日、朔日、望日、上弦日、下弦日,断屠日月、二十四节气、假日以及下雨未晴的日子,都不得执行死刑。明代规定的有禁刑日子,即每月的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日,加上二十四节气日、雨未、天未睛及大祭享日和闰月的全月。这样除来除去,一年中能执行死刑的日子是屈指可数的。

  在可以行刑的日子,行刑的具体时辰也有规定。若白天行刑必须等到午时,若夜间行刑必须等到天明,这在各代已是通例。古代史籍记载及小说戏曲中的描写都是这样。如清初朱素臣的传奇《未央天》写书生米新图被屈打成招,判成死罪,定下来的行刑日子是十一月十七日,时辰是寅时三刻,这是符合明代刑法规定的,因此监斩官必须等到天亮才能行刑。由于米新图冤情重大感动了上天,这天夜里天一直不亮,直到打过九更,朝廷派来复查此桉的官员赶到,救了米新图的性命。京剧《九更天》就是根据这个传奇改编的,剧中情节反映了古代关于行刑时间的规定。·“刑以秋冬”的制度虽然不致耽误农业生产(秋冬一般为农闲之日),对统治者恣意妄杀起某种缓冲作用,但其政治实质则主要是封建统治者借天意之名,行杀罚之实,表示用刑是天命所定,不得违抗,让老百姓俯首贴耳地任其宰割,使其统治得以巩固。正因如此,一旦形势处于紧急状态或危及其根本利益的重大案件,统治阶级就不顾一切,而以“斩立决”“决不待时”加以处决。例如,清末,戊戌变法失败,1898年9月2日,谭嗣同等6名变法维新派人士被捕。凶残的慈禧太后,竟未经提审,就将这6位变法志士于9月28日在北京菜市口刑场处以极刑

  秋后处决,其实是为了给这些犯人一个缓冲的时间,就类似于我们今天所说的“缓期执行”。而要说清楚“秋后处决”,就要先弄明白与它伴生的词汇“秋审”。秋审这项制度的雏形在明朝天顺三年开始出现,一直到清朝顺治年间才形成规范,成为写在《大清律例》中的法则。

  在清代秋审其实是为了给那些判处“斩监侯”和“绞监候”的犯人一个复审的机会。一般来说清代的审核都是由案发地的官员在将卷宗和宣判结果送交给刑部后进行的,而其中谋反、大逆、杀官这些罪行是可以直接经刑部上报皇帝后,判处斩立决甚至凌迟、枭首的。但是其他的一般的杀人事件如果被判处了斩或者是绞刑之后,就必须要将卷宗送给“三法司”共同审核。

关于古代的秋后处斩和午时三刻的由来

  其实刑部并不是现代人想象中的大权独揽,掌握罪犯生死的唯一机构,而是要和其并称为三法司的大理寺、都察院共同审理才可以决定一个人是否该杀,而这一系统类似于封建时期的“公检法”。在三法司共同审核的过程中有案件如果存在“情罪不符、引律不当”等情况的时候,三法司对地方官府的判决有异议的时候,就可以申请将此案判为“斩监侯”或“绞监候”。

  而这样的结果无疑是为这些罪犯提供了宝贵的取证时间,在清代每个地方都要在某一个日期之前将本年的所有判处死刑的案件交给刑部,但这个日期并不是固定的,例如江苏是每年的二月初十,河南是三月初十,而直隶省则是三月三十,尽管每个地方的上交日期不同,但最少也可以为死刑犯争取到四个月的重新调查的时间。

  秋审一般在每年的八月进行,先是由三法司和九卿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将刑部已经判处死刑的犯人进行审核,而这些人一般都是没有异议的事前商议好死期的罪犯,这个叫做朝审。秋审就在朝审的第二天开始举行,这一天会将各省份提交上来被判为斩监侯和绞监候的案子,进行再次审核,如果三法司的及在场的其他官员没有异议,就将这名犯人的罪行落实,发回原地,由地方政府执行死刑。

  斩首的地点和执行其他死刑一样,一般都在市朝。从春秋时起大多如此。凡将王公大臣或名士大夫斩首,就在朝门外,如北宋时在汴京(今开封)五朝门,明清时在北京午门;凡将普通死囚斩首,就在街巿进行,这即是《礼记.王制》篇所说的「刑人于巿,与众弃之」的意思。对某一城市来说,行刑的地点有时是固定的,有时是不固定的。清代北京斩人,常在菜市口。又据传说,清代苏州斩人常在五鼓天亮时,在平时较繁华的街道上执行。市民们得知要在这街上杀人,都事先出钱贿赂刽子手,如果谁家不出钱或出钱较少,刽子手就有意在他家店铺前面行刑,这家人就会觉得十分晦气。

  执行斩首时必须有监斩官,这也是自春秋时就有的成规。《周礼.大司寇》所说的「涖戮」,就是后世所说的监斩。《左传.隐公四年》所记「卫人使右宰丑涖杀州吁于濮,石碏使其宰獳羊肩涖杀石厚于陈」,这右宰丑和獳羊肩充当的就是监斩官的角色。监斩官可以由原审理此桉的官员担任,也可以由朝廷或上司委派的别的官员担任。监斩官在规定的时间之前,把囚犯从监中提出来,带往刑场,监押的方式也有一定之规定。如南北朝陈时规定,死囚将被处决,押送时要乘露车(车上不施用遮蔽,如同现在所谓的敞蓬车),戴三械(即项械、手械、足械),加壶手,到达刑场后去掉手械及壶手,时辰一到即行刑。古时还规定,犯人的姓名和主要罪行要书写在手械上,让人们一目了然,周朝时就有这规矩,叫「明梏」,后世一直沿用。明清时是把一块写有犯人姓名及罪行的木牌插在犯人背后,俗称「亡命牌」,这和「明梏」的意义相同。

  关于午时三刻

  古代除了用日晷计时外,还以漏刻计时。一刻相当于今天的14.4分钟,因而古代语言中就有“刻”的说法。(“刻”原来指的就是计时的滴漏桶上的刻痕。一昼夜滴完一桶,划分为一百刻)。

  两个小时为一个时辰,子时是夜里十一点到凌晨一点,那么午时应该在中午的十一点到一点之间,午时三刻该在十一点44分左右。“时”和“刻”实际上是两套计时系统单位,换算比较麻烦,平均每个时辰合八又三分之一刻。

  午时三刻这个时间,差不多是中午的十二点,这个时间,太阳挂在天空中央,是地面上阴影最短的时候。这在当时人看来是一天当中“阳气”最盛的时候。中国古代一直认为杀人是“阴事”,无论被杀的人是否罪有应得,他的鬼魂总是会来纠缠作出判决的法官、监斩的官员、行刑的刽子手等等和他被处死有关连的人员。所以在阳气最盛的时候行刑,可以压抑鬼魂不敢出现。这应该是习惯上“午时三刻”行刑的最主要原因。·然而也许还有另一层意思。在“午时三刻”,人的精力最为萧索,处于“伏枕”的边缘,所以此刻处决犯人,犯人也是懵懂欲睡的,脑袋落地的瞬间,也许痛苦会减少很多。这样看来,选择这样的时间来处决犯人,有体谅犯人的考虑。

  如果说其中有人有不同的意见,那就厉害了。先要由持意见者将案件重新报给刑部,然后由刑部再次汇报给皇帝,听取安排,一般最后都是交回再议。然后由三法司的各个部门参照以前的旧例进行对比,这就类似于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是不成文的法律一样,根据这些然后再次决定犯人的生死,如果连续三年的秋审,都始终存在异议的话就可以免除死罪,进行减刑,是类似于死缓改无期,无期改有期的一种手段。

  可是古人为什么要这么麻烦的将案件来回折腾呢?在《清史稿·刑法志》里有一句话说的非常好“人命至重,死者不可复生”。而这也是那些有良心的官员最大的理由,此外在宋元之后,各朝的尸检手段和方法都是根据宋慈的《洗冤集录》来进行考证的,尽信书不如无书,况且下属的仵作与官僚若是再学艺不精或是欺上瞒下,那就是对人命最大的亵渎。而这些三法司的官员如此严苛,除了是他们的本质以外,同时司法公平与严肃也是帝王取信与百姓最重要的手段,所以万万不可出错。

  而除了司法部门本身自查以外,犯人的家属也可以进行上诉,如果是县衙定的罪,那么上诉就必须按照“府、道、司、院”的顺序逐级进行,否则“越诉者笞”。而绝对的权利就会滋生绝对的腐败,所以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在《明史·刑法志》中就记载了在嘉靖元年,有三法司官员被买通后,故意将其中一件案子翻案,导致迟迟不能动刑,错过行刑时间之后,就要再次审理。逼得给事中刘济等上书给皇帝,请求处决犯人最晚必须在当日未时(13:00~15:00)之前动手,不然容易多生事端。

  虽然历朝历代的三法司,都将死刑的核准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里,但还是挡不住一个叫“就地处决”的名词。清代在咸丰三年之后,由于捻军、太平天国相继兴起,盗匪横行,所以各地的官员往往是先将这些土匪强盗当场杀死,然后才上报朝廷。而这个风气就从此一直延续了下去,但是谁是匪?谁该杀?谁有罪?这就不知道了,毕竟死人不会说话,而且这其中官府可做的文章也大多了。因此也就形成了晚晴司法判决上的污点,让人产生了一种封建社会法制不全,滥杀成性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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